1.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的5%(存在控制关系的多个主体合计转让5%以上也可)。
2.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转让股份数量不受前项不低于5%的限制。
3.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
4. 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5.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涉及到协议转让。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各板块交易所业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协议转让的价格限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协议转让的定价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国有主体的行政划转或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并根据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总结协议转让的价格限制:
三、协议转让流程
根据沪深北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协议转让操作流程为以下几个步骤:
四、其他注意事项
关于协议转让双方共享减持额度,根据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的规定: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简单来说: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涉及2种情况时,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后续的6个月内需要共同遵守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股本的1%的规定:
1.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失去了大股东的身份,或者减持标的是特定股份的;
2. 特定股东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标的是特定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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