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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出生的张女士,在2020年体检时发现了肺部毛玻璃结节。随后,她的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然而,当她的磨玻璃结节在2022年癌变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上海金融法院在徐家汇街道法律服务中心巡回法庭审理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张女士就医后,按照医嘱进行了多次复查,结果显示结节没有增大,医院建议每年复查。2021年,张女士加入一家外资公司,并告知了公司自己的身体状况。同年,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张女士为被保险人。然而,保险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所患的疾病及其并发症造成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23年,张女士的体检结果显示右肺上叶患有恶性肿瘤,随后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后,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她此次患的重大疾病是投保前患过的疾病造成的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保险期间接受了肺癌手术治疗,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同时,法院还指出,毛玻璃结节不等于疾病,保险合同应明确什么是“疾病”,并承担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是否患有该疾病的举证责任。
宣判后,上海金融法院与社区居民、街道司法所代表进行了互动,解释了相关法律问题。医生也指出,肺结节并不等同于肺癌,大部分肺结节是良性病变,需要根据医嘱定期随访。
这起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制定合同时,应更加明确和细致,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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