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消息,张丹与张浩(均为化名)是姐弟关系。姐姐张丹因心疼弟弟无房居住,决定将其一套房产无偿赠与弟弟张浩,并出具了《承诺书》。然而,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
4年后,张浩打算出售该房屋,要求姐姐、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但遭到拒绝。随后,张浩以姐姐张丹的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并约定分期支付购房款。
购房款支付后,张浩向姐姐、姐夫催讨房屋解押款,但双方产生矛盾。张浩因此将姐姐、姐夫告上法庭,声称自己有权获取全部1400万元的购房款。然而,姐姐、姐夫认为,他们只是将房产赠与弟弟,并未出售,因此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赠与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中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且房屋产权始终未转移至张浩名下。因此,张丹夫妇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浩的诉讼请求。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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